老屋重建條例三讀通過 大方送容積率、房屋稅最多減半12年
為加速危樓及老屋重建,立法院院會今(25)天上午三讀通過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》,明訂經評估需拆除重建的30年以上老屋,或海砂屋等危險建築物,可享1.3倍基準容積或1.15倍原建築容積獎勵。屋主在該條例施行5年內申請重建,房屋稅及地價稅可減半徵收2年,若所有權未移轉,還可以享有最多10年的房屋稅減半徵收,意即房屋稅最多可減半12年之久。
該條例的適用對象分為3大類,第1類是不符合建築法、災害防救法等,需要限期或強制拆除者;第2類是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者;第3類則是屋齡30年以上,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,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,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升降設備者。
至於容積率獎勵部份,老屋重建將給予適度建築容積獎勵,但不得超過建築基地的1.3倍基準容積,或建築基地1.15倍原建築容積。若在該條例施行3年內申請重建,還可以額外獲得基地基準容積10%獎勵;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,則授權地方政府酌予放寬。
租稅減免部分,條例施行後5年內申請重建者,重建期間土地免徵地價稅;重建後,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,若在減收的2年內,建築物所有權人未移轉產權,還能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,最多以10年為限。
不過,依該法申請重建時,需要全體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,但如果在新法施行10年內未提出申請,就不再享有各種優惠;另為保障社會弱勢,因重建導致無屋可住,條文明定,主管機關應依住宅法規定,提供重建計劃範圍內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。
不過,合法老屋重建時,雖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,但加總超過1千平方公尺的部分,無法享有容積獎勵。
另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或人員,若不實簽證或出具不實評估鑑定報告者,可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。
據內政部估計,目前全國30年以上建築約380萬戶,其中,四、五層樓建築約8萬6千棟、86萬戶;公有建築物耐震檢測經驗,約有4成耐震係數不足,推估約有3萬4千棟四、五層樓建築物有災害風險疑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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